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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发布日期:2015-12-11 浏览次数:

温州市财政局文件

温财采〔2015564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级有关单位、市级集中采购机构,各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
为加强对温州市级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和效率,现制定《温州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财政局

20151022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温州市级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健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准入、评价、追责、清退的动态管理机制,规范评审专家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制定的《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温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经市财政局审查认定,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咨询和论证工作的各类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

第三条 评审专家从事或参加下列政府采购活动时适用本办法:

(一)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采购等政府采购活动的评标评审;

(二)配合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采购组织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质疑,配合财政部门进行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三)采购文件、采购需求、非公开招标适用情形以及进口产品采购项目的咨询和论证;

(四)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验收活动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及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书面推荐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询价采购活动;

(六)财政部门要求评审专家参加的其他与政府采购有关的活动。

第四条 评审专家实行管用分离、集中考核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 评审专家由温州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建立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 (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负责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准入、评价、追责、清退的动态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市财政局应加强对评审专家的建设、监督管理和政府采购评审业务培训,切实规范专家执业行为。

第二章 评审专家的资格管理

第七条 评审专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政府采购的评审、咨询和论证活动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二)凡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 (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中级职称满3年或取得中级职称并具有相关国家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高级技师满3年,精通专业业务、技艺精湛、熟悉产品及市场情况,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的人才;

(三)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能胜任政府采购评审、咨询和论证工作;

(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咨询和论证工作,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咨询和论证工作;

(六)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对达不到第七条第二款所列条件和要求,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或熟悉商品市场行情,且符合其他资格条件的各类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可经所在单位或行业组织、其他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报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认定为评审专家。

第九条 凡符合选聘条件,并有意应聘的各类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人员,需由本人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填报《温州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申请登记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二)学历及专业资格证书;

(三)本人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或行业组织的审核推荐意见(可签署在《登记表》中);

(四)个人主要研究或工作成就(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发明创造等);

(五)近期1寸正面免冠照2张;

(六)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评审专家实行培训考试入库制度。申请人提交申请,经市财政局对申报材料初审通过后,进行培训考试,考试合格者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财政局颁发《温州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书》录入专家库。

第十一条 如评审专家已经财政部、省财政厅或其他省级财政部门认定,或已被省内其他设区的市级财政部门认定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经本人同意后,市财政局也可直接将其确认为温州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第十二条 凡对个别采购项目较多且项目专业性较强的行业主管部门,经市财政局同意,可授权该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征集本行业、本系统或项目所需专业的评审专家,并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资格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由其提交市财政局进行终审,并经培训考试合格及公示无异议后录入专家库。

第十三条 在聘任的评审专家中,凡具有教授级高级职称及以上技术职称(或称号),并有为主承担过市级以上重点项目的评审经历或直接从事过采购工作的;或两年内累计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在15次以上,且每次采购组织机构对其考核评分均在90分以上的,经市财政局审查同意后,可认定其为资深评审专家。

采购组织机构在开展政府采购评审、咨询和论证活动时,如评审小组中有资深评审专家的,原则上应指定其担任评审小组组长。

评审小组组长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主持并组织开展采购项目评审、咨询和论证工作;

(二)对评审小组其他成员因带有明显倾向性或不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的评审、计分所出具的书面澄清和说明提出审核意见;

(三)制止和纠正评审小组其他成员在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并及时向采购组织机构或政府采购主管的财政部门报告;

(四)牵头起草评审、咨询或论证报告,对评审过程中出现的评审异议或争议事项提出意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被认定为资深评审专家的,由市财政局统一颁发《温州市级政府采购资深评审专家聘书》,实行定期审核聘任,动态管理。

第三章 专家库管理

第十五条 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适用范围于市、区级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尚未建立或不健全的县(市)可临时使用市级评审专家库。

为有利于评审专家库分级规范管理,更好地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各县(市)财政局应加快本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建设,做到使用本级评审专家库为主。

根据PPP项目政府采购特殊性,在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组建PPP项目评审专家子库,市财政局对PPP项目评审专家库实行单独建库管理,并实行全市资源共享。

依据评审专家个人特长及相关资料,评审专家库实行分类管理。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若工作单位、职称职务、通讯联络等信息发生变化的,执业资格、专业领域、通讯联络等信息以及与评审工作的利害关系发生变化时,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单位签署意见并附相关材枓,及时报市财政局更新其在专家库内的相关信息,其中,职称和执业资格发生变化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专家库维护管理和管理人员不得向供应商和其他业务单位、个人泄露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人员名单、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章 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政府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政府采购项目的独立评审权;

(三)对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

(四)获得相应的评审、咨询和论证劳务报酬;

(五)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各类政府采购业务培训;

(六)根据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询价采购活动;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应邀并准时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咨询和论证工作,为政府采购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遇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或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评审、咨询和论证时,应及时告知财政部门和采购组织机构,不得私下转托他人参加;

(二)在项目评审、咨询和论证过程中,发现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与本人存在利害关系的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时,应主动提出回避;

(三)自觉遵守政府采购廉洁自律规定,不得接受政府采购供应商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宴请、财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好处;

(四)严格遵守政府采购工作纪律,不得对外透露方案咨询、论证情况以及与采购项目评审情况、商业秘密和供应商采购响应文件评审比较情况;

(五)自觉遵守采购组织机构对通讯工具和通讯方式的管理要求,评审时不得擅自与外界联系;

(六)客观、公正地履行评审职责,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客观、独立地出具评审意见或咨询论证意见,并对所出具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审时严禁出现下列行为:

1.在评审时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以影响其他评审专家公正评审;

2.在澄清、说明或补正时,故意诱导有关供应商表达与其采购响应文件不同的意见;

3.不按采购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以及供应商的响应承诺为据进行评审;

4.无故不出具评审意见。

(七)评审时如发现供应商有不正当竞争或串通等违规行为的,应当向采购组织机构或财政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同时在评审意见中予以特别说明;

(八)配合采购组织机构和财政部门处理供应商的质疑、投诉等事宜,接受并解答采购人或有关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评审活动或其评审意见的咨询或质疑;

(九)自觉学习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按要求参加政府采购培训;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评审专家的抽取和使用

第二十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原则上应当从温州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财政部门相关文件规定的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审专家或干预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申请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前,应当按照政府采购项目情况确定拟抽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拟选专业、备选专业、人数、构成等,以及应当按照评审专家有关回避的规定,确定应当回避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范围,填写《温州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申请表》(见附件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评审开始前一个工作日内(前二十四小时内)向专家抽取部门提交《温州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申请表》,由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的,还需经采购人确认之后在专家抽取系统进行专家抽取。

特殊项目可根据拟评审专家居住地域分布、聘请难易程度适当提前,一般不得超过开标前2天内进行。

评审专家抽取一般采用语音自动通知评审专家,通知的内容包括评审的地点和时间,不得告知具体评审项目及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

隐名专家抽取结果密封名单,可以在评审开始前一个工作日内(前二十四小时内)领取;实名专家抽取结果密封名单,须在评审开始前十五分钟内领取。领取时,采购人须出示身份证明原件,提供单位介绍信等相关材料,在做好书面记录后领取。

评审专家名单的密封件要求在评审开始前十五分钟之内,要求在采购人监督下在评审区拆件。

第二十二条 如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评审专家人数不足,或由于采购项目专业特殊,所需专业的评审专家数量不能满足评审需求的,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不低于1∶3的比例向财政部门推荐一定数量的临时专家,并填报《抽取政府采购临时评审专家候选人名单》(见附件2),加入临时专家库后再由系统进行随机抽取。

临时专家候选人应当符合温州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相关资格条件的规定。

评审活动结束后,市财政局应当对加入临时专家库内的专家以及代表采购人参与评审的代表进行甄别,对符合本办法规定资格条件的,可邀请其加入评审专家库。

第二十三条 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特殊情形:

1.根据PPP项目政府采购特殊性,PPP项目评审专家可以由项目实施机构在市级PPP项目评审专家库中自行选定;

2.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财政部门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建立应急专家制度。应急专家是评审前较短时间内或者评审开始后发生评审专家临时缺席的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应急抽取的专家。

评审前三小时内或者评审开始后如有评审专家临时缺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通过专家抽取系统,从应急专家库中抽取专家,仍无法抽到的,可以在相近品目中补抽专家。

评审专家可以自愿加入应急专家库,成为应急专家。

第二十五条 相近品目中专家因与采购项目专业跨度较大也无法增补的,会导致评审委员会组成不合法的,评审应改期进行。采购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能代替缺席的评审专家参加评审。

第二十六条 采购人可以派代表参加评审小组、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询价小组等评审工作。

采购人代表担任评审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询价小组成员的,原则上规定为1人,最多不超过2人且不超过评审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并不得担任评审小组组长。除委托代理协议中明确采购人是否派代表参加评审活动外,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于评审前3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发出《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告知书》(见附3),征询其是否派员参加评审活动。采购人不派代表参加评审小组的,应于评审前2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人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询价小组成员的,应由采购人按1∶2比例或差额推荐,由采购监督人员事先将其姓名、性别、年龄、职称职务、联系电话、专业、学历、身份证号码等信息报代理机构,并于评审前1个工作日内确定。

采购人代表担任评审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询价小组成员的,经采购人事前书面授权,可以同时代表采购人,负责对项目评审质量和采购结果的审查和确认。

第二十七条 评审专家实行采购结果确定前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采购结果确定前,均不得向供应商和其他人员公开和泄露参加项目评审的专家名单。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抽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一)评审前评审专家信息泄漏的;

(二)采购项目需重新组织采购的;

(三)评审专家抽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四)其他需要重新抽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

第二十九条 每次抽取所需评审专家时,评审专家抽取结果及通知情况应当场记录备案,以备后查。

第三十条 参加项目评审、谈判、磋商、询价的评审专家名单,采购组织机构原则上应在采购结果公示或公告时公开,对其是否存在回避等情形接受供应商监督;因特殊原则不宜公开的,应当事先报经市财政局同意。

第三十一条 评审小组的组成人员中,同一单位的专家原则上不得超过2名(含2名);因专家人数不足等原因需要超过的,应事先报市财政局同意。

第三十二条 财政、审计、监察及其他政府采购监督部门的采购监督管理人员,采购人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内部的财务、审计、监察人员,不得作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参与本地区、本单位的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采购组织机构就采购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审专家参加该项目评审。对承担进口产品或采购文件、采购需求、采购方式的论证和咨询服务的专家,可以由采购组织机构自行邀请确定,但应当报市财政局备案,在该项目评审活动时予以回避。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

第六章 评审专家管理和考核

第三十三条 市财政局应当定期组织评审专家进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切实提高专家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

第三十四条 采购组织机构应当在评审活动开始前,要求评审专家及采购人代表签订《政府采购评审小组成员廉洁承诺书》(见附4)。评审小组各成员应遵守承诺,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开展政府采购的评审活动,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 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如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

有利害关系主要包含以下情况:

(一)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与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担任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的董事、监事、顾问;

(二)近三年内与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

(三)已参与过该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或采购需求的咨询和论证工作;

(四)与响应供应商为同一法定代表人或所在单位与响应供应商存在控股以及上下级管理关系;

(五)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个人或家庭与采购项目供应商之间存在投资或入股关系或者是该供应商实际控制人;

(六)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七)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采购组织机构或相关监督部门如发现评审专家有以上需要回避的情形,经核实后,应当要求其进行回避。

第三十六条 建立评审专家的考核评价制度。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每项评审活动结束后,组织对评审专家的业务水平、工作纪律、职业道德、廉洁自律等进行考核评价,在评审专家档案中进行登记,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上报各级财政部门备案,作为专家调整专业及动态的重要依据。

考核评分采用百分制,具体考核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市财政局依据采购组织机构的考核评分结果和评审专家的日常评审行为,对评审专家实行动态管理。

各县(市、区)财政局也应当建立健全评审专家考核诚信记录和考核评价制度,详细记录评审专家基本情况、评审活动、培训、不良行为和违法处罚等档案;在许可使用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期间,应将使用市级评审专家的考核诚信记录情况在每季未定期上报市财政局。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八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或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一)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但未影响评审结果的;

(二)被选定为某项目并且已接受邀请的评审项目专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年内参加评审累计2次迟到、早退或擅离职守的,以及1次无故缺席的;

(三)一年内累计抽到5次以上邀请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均未参加的;

(四)向评审委员会其他成员发表诱导性言论或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五)在澄清、说明或补正时,故意诱导有关供应商表达与其采购响应文件不同的意见的;

(六)违反采购组织机构对通讯工具和通讯方式的要求,擅自与外界联系的,以及违反采购组织机构其他相关评审纪律,受到采购组织机构书面警告的;

(七)不能按规定回答或拒绝回答采购当事人询问的;

(八)发现供应商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未向采购组织机构或财政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的;

(九)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 或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和标准进行评审的, 或不按规定出具评审意见;

(十)对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后发生的询问、质疑或投诉,不积极配合有关方面进行解答或澄清的;

(十一)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及其他信息,但未影响评审结果的;

(十二)没有及时维护专家信息,影响政府采购工作的;

(十三)不参加财政监管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后续培训的;

(十四)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 评审专家发生一次违反第三十八条所列行为的,取消其半年评审资格;发生两次者,取消其一年评审资格;发生三次以上者,取消专家聘用资格。

第四十条 评审专家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专家聘用资格:

(一)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且影响评审结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收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的财物或者好处的(含:接受政府采购供应商以举办的各类产品推介会、企业形象宣传而接受宴请、财物、有价证券或外出旅游考察活动);

(三)在被选定为某采购项目评审专家至评审结果确定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参加该项目的供应商或其他相关供应商的;

(四)接受评审邀请但私下委托或擅自授权他人参加评审的;

(五)故意并且严重损害采购人、供应商等正当权益的;

(六)评审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影响和干预评审结果的;

(七)评审意见严重违反政府采购有关政策规定的;

(八)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及其他信息,且影响评审结果的;

(九)弄虚作假获得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的;

(十)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名义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形象的活动的。

(十一)政府采购培训考试不合格的;

(十二)连续两年考核平均分在60分以下的;

(十三)经本人申请提出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的,或因年龄、健康状况等原因不能胜任评审工作的,或因工作调动等原因不再适宜担任评审工作的;

(十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担任评审专家的。

第四十一条 评审专家有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所列情形的,按照该条处理。

由于评审专家个人的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评审专家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在取消评审专家资格聘用前,市财政局应当书面通知该评审专家,允许其申辩或澄清。

第四十三条 通报批评、不良行为记录和取消资格等对评审专家的处理结果,将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四十四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专家抽取部门应建立健全抽取和使用评审专家内部监督机制,包括:

(一)建立岗位工作纪律要求、抽取使用环节职责明确、内部监督制约体系完善;

(二)抽取使用专家程序合法完备;

(三)评审专家抽取使用档案规范完整;

(四)评审专家评审信息报送及时完整等;

(五)其他抽取使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评审专家抽取使用情况列入采购机构的考核内容。

第四十五条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各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专家抽取部门在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中和在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财政局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应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可提请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依纪作出相应处理:

(一)不按规定从专家库中选取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的;

(二)未经财政部门批准直接指定项目评审专家的;

(三)违反规定泄露参加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名单的;

(四)由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原因,出现本办法所禁止的情况,致使评审、咨询或论证结果有违公平和公正原则而引起举报、投诉被查实的;

(五)违反规定泄露采购项目的评审或咨询情况的;

(六)未按规定对评审专家进行考核评价的;

(七)在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中,有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行为,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借抽取行为不正当干预政府采购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评审专家的管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行为,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借管理行为不正当干预政府采购工作的,要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其上级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温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1031日起施行。

附件:1.温州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申请表

2.抽取政府采购临时评审专家候选人名单

3.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告知书

4.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廉洁自律承诺书



附件1

温州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申请表

招标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概况

政府采购金额:300万以内 ,□300万以上

资格审查方式

 

招标(采购)单位

 

负责人及手机

 

招标代理

 

负责人及手机

 

单位

评标开始 时间:

评标地点

 

开标时间:

开标地点

 

是否场内评标

□是 □否

评标预计需要时间

□半天 □一天 □一天以上

监督处室/经办人

需要回避情况(回避名单可以附后)

回避单位、人员名称

回避理由

 

 

 

 

 

 

 

 

 

评标委员会人数

业主委派人数/单位:

 

姓名/职称/身份证号:

 

姓名/职称/身份证号:

 

拟选专业/人数:

 

 

 

备选专业/人数:

 

 

其中:

资深专家:

技能专家: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附件2

抽取政府采购临时评审专家候选人名单

采购项目名称: 填表时间:

编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工龄

文化

程度

职称或

专业水平

联系方式













采购人 (签章) 采购代理机构 (签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附件3

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告知书

:(采购单位名称)

兹定于 点,在 (具体地点,详细到会议室名称)召开你单位委托我中心(或公司)组织采购的 (项目名称)项目评审会议。本次评审采用

附件4

政府采购评审小组成员廉洁自律承诺书

:(采购组织机构名称)

为加强政府采购廉政建设,维护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温州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本人就参加 政府采购项目(编号: )评审工作,郑重承诺如下:

一、在评审活动过程中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依据采购文件规定的办法、标准和要求,客观独立地开展评审工作。

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廉洁自律的要求,不接受、不索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及其工作人员的礼金、礼卡、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宴请等好处或利益。

三、清楚知道并严格遵守政府采购工作纪律。

四、现清楚知道参加本采购项目的所有供应商情况,并与之无任何利害关系;之前也未参加过与本项目采购需求和采购文件等的咨询、论证工作,不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形。

五、如发现采购活动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及时向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或财政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六、如在采购活动中出现违反本承诺书规定行为的,自觉接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处罚,因违法违规行为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按规定予以赔偿。

至采购响应截止时间,本项目投标供应商名单为:

评审小组(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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