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规范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执行,保证政府采购质量,提高政府采购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各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第三条 政府采购预算是年度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要以年度预算为基础,遵循与年度预算统一布置、统一编制、统一审核、统一汇总、统一批复、均衡执行的原则。
第四条 各预算单位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凡属于市级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均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实施政府采购。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汇总、审核、批复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督促、监管市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做好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指导、宣传、培训工作;各预算单位负责按规定编制和申报政府采购预算和调整预算申请,根据市财政局批复的市级政府采购预算,提出政府采购计划,按批复意见及时组织实施;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系统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
第六条 各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当年的年度预算编报要求和发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组织编报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做到应编尽编,不得将预算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
第七条 政府采购预算编报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项目名称。即该采购项目对应的年度预算项目名称。
(二)采购项目名称。即采购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具体品目。
(三)政府采购目录。即指采购项目所对应的所属政府采购目录名称。
(四)规格及配置要求。即采购项目中货物类的具体规格、型号及主要的技术参数。
(五)数量、预算单价、采购预算资金合计。
(六)资金来源。即采购项目的资金来源渠道,包括公共财政预算、专户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单位结余等。
(七)需求时间。即采购项目预计的需要提请采购的时间。
第八条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方法、分类及政策要求
(一)编制方法。
1.各预算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应将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有关支出预算单独列出,并细化到具体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下的具体采购项目;应按照年度《温州市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规定的采购类别、品目和相关支出标准和财政部门相关预算编制要求,在部门预算编制系统中同步、全面、准确、详细、规范地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在“是否采购”栏打勾,同时详细填制附表《政府采购预算项目编制表》。
各预算单位的财政专项资金、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以及其他政府性资金中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也应在编制具体项目预算时,同步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2.若一个预算项目中,既有政府采购,又有非政府采购的,应分项目逐项详细编制年度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在年度预算编制和预算指标录入“预算指标管理”系统时,应对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分项录入。
3.对于建设期跨年度,需按总预算金额进行采购,分年度安排预算、分步实施与支付的基本建设和信息化等项目,预算单位应在预算编制中予以说明。
4.各预算单位应根据部门预算编制“两上两下”及其他预算编制相关环节的项目预算调增、调减情况,相应调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5.各预算单位不得编制无资金来源的政府采购预算。
(二)编制分类。市级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编为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编为分散采购。
(三)编制政策。
1.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应本着精简节约的原则,充分考虑单位实际需求,严格控制采购数量。对于财政部门已制定资产配置标准的采购品目,应严格执行相关标准,不得超标准配置。
2. 各预算单位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注重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充分体现国家倡导、鼓励的节能减排、环境保护、采购国货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相关政策导向。
第九条 市财政局要对各预算单位报送的政府采购预算分项目进行审核,重点审核采购项目的必要性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全面性、准确性、合规性,采购资金来源、采购数量、配备标准、采购类型、技术参数及配置需求、参考单价等内容,以及资产配置是否符合财政部门规定的资产配置标准等相关规定和单位实际需求,采购预算有否混编和漏编,采购预算说明是否详细等。市财政局汇总平衡后,编制年度市级政府采购预算草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形成年度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由市财政局在批复年度预算时一并批复各预算单位。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审核、管理的职责与年度预算编制、审核、管理的职责相同。
第十条 政府采购预算追加调整管理。各预算单位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经批准追加、调减的年度预算,其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同时追加、调减政府采购预算。属于下列情形的政府采购预算追加、调整应按照市级年度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本办法第九条办理,同步编制政府采购调整预算:
(一)年度预算已安排,执行中需调剂为政府采购的项目;
(二)预算执行中追加(调减)的政府采购项目;
(三)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中的政府采购项目;
(四)其他需要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
第三章 政府采购预算执行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各预算单位不得组织实施无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活动。
未纳入政府采购预算或政府采购预算内容发生变动的确需采购项目,应先办理政府采购预算调整审批手续后,方可组织采购活动。特别是对应与部门预算编制预算同步编制的政府采购预算项目而未同步编制的,原则上不予批准政府采购,情况特殊、理由充足的,需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组织采购。
在年初政府采购预算尚未批复前,因特殊情况急需采购列入政府采购预算草案属基本支出预算或经常性专项预算安排的项目,经市财政局确认预下达政府采购预算,采购单位可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先实施采购活动,待预算批准后,再办理政府采购预算批复手续。
第十二条 各预算单位要依据政府采购预算,按项目采购时间需求,及时、均衡编报政府采购计划,做到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有效衔接,合理、均衡地执行采购计划。为避免出现“前松后紧”的现象,实行采购计划申报季报制,预算单位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日前向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申报季度采购计划(表式见附件),并原则上要求于每年10月31日前完成年度采购计划申报;年度追加的政府采购预算原则上在预算指标下达后30日内申报政府采购计划,情况特殊的需向市财政局作出说明;市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原则上要求在11月30日前完成年度采购任务。
第十三条 各预算单位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时,应按照相关支出标准、采购预算和市场价格填报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计划要详细填写采购品目名称、项目内容、数量、技术参数、采购预算金额、拟采购时间等采购信息。市财政局应做好对申报政府采购计划项目和资金的审核和批复,重点审核采购项目有无采购预算、采购方式是否正确、是否串项、参数需求是否超标、参考价格是否合规合理、采购项目标项拆分和合并是否合规合理等。市政府采购中心应定期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通用设备及大宗商品价格信息,为填报和审核政府采购计划提供服务。
第十四条 为切实提高政府采购项目执行效率,市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优化、规范内部办理流程,提高采购效率,即时受理登记采购项目,按相关规定时限办结采购。超过规定时限未办结的,市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说明原因和明确需延长执行的时限,并同时告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采购单位。采购单位应及时提供采购合理需求,积极协助配合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并按相关规定确认评审结果。
第十五条 对以前年度已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并签订了合同的项目,预算年度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属于履行原合同的,经审核属实后不再重复采购。
第十六条 各预算单位要加快采购项目实施,加强对供应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情况的监督,及时按合同要求组织履约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做好对采购项目供应商售后服务情况的督查,并及时做好政府采购相关采购文件备案,不得无故拖延付款。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项目采购结余资金管理。
(一)当年安排的政府采购预算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对采购项目年终尚未办理政府采购预算确认书的,将取消该采购项目,政府采购预算资金按照我市年终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由市财政收回。
(二)政府采购项目已办理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未实施采购程序的,或已实施采购程序但尚未签订合同的,两年内其政府采购预算资金可结转使用,但超过两年未实施政府采购的,其对应的政府采购预算资金将视同结余资金,由市财政收回。
(三)政府采购结果节约资金部分即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金额与政府采购结果的资金差额,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核准,可以用于依法追加与该合同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10%以内的款项,其余结余资金(除较大的基本支出结余)原则上由市财政收回。
(四)政府采购项目已实施采购的,其尚未支付的采购合同款,准予结转用款计划。
(五)政府采购预算的财政性资金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如出现净结余资金(净结余资金是指政府采购合同当年履行完毕形成的结余资金,以及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合同当年中止或撤销形成的结余资金)的,按资金性质分别进行处理:
1.财政拨款中一次性项目经费的政府采购预算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出现结余资金,由市财政收回。
2.在部门预算的基本支出中安排的政府采购预算,在政府采购活动结束后,在出现结余资金较大的情况下,年度内可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调整用于部门或单位其他基本支出,年终结余按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处理。
市财政局对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实行定期通报制度,对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缓慢,特别是年底有大量政府采购预算结余,采购单位应做出书面说明。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资金支付应严格按照有关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办理。凡政府采购项目未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或采购完毕后未及时办理采购合同等采购文件资料备案手续,采购项目未经验收合格的,一律不予支付资金。
第十九条 各预算单位应根据市财政局有关规定,列报本部门、单位支出,并作相应的财务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应依据《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对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执行和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实施政府采购的单位,市财政局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执行、调整等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加强与市财政局及上下级单位之间管理上的协调与衔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预算及执行情况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温州市市级政府采购计划季度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