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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大学基本建设工程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
来源:  发布日期:2017-09-20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温州大学基本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2016年修订)》的通知

 

温大行政〔2016201

 

各学院、各部门:

现将《温州大学基本建设工程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108

 

温州大学基本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2016年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基本建设工程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规范操作程序,加强廉政建设,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工程(简称基建工程),是指学校所有的概算造价在10万(含)元以上的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等新建及改扩建工程。

第三条 学校成立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校的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长任组长,成员由校园建设与后勤管理处(以下简称校园建设处)、计划财务处、采购中心、监察室、审计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应严格按基本建设的要求和程序办事,涉及项目建设重大事项或资金变更超过30万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条 校园建设处为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职能部门,其基本职责是:组织制定学校基本建设规划;负责基建工程的论证与申报;负责基建工程用款计划的编制和申报;负责基建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及竣工验收;负责基建工程在建期间的档案资料管理等工作。

计划财务处负责基建工程资金的筹集与管理,建立和完善基

建财务制度,审核支付工程款项,组织基建会计核算,编制基建财务报表等工作。

采购中心负责依法通过招标选择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以及材料、设备、服务等供应商等工作。

审计处负责基建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过程审计和结算审计等工作。

监察室负责基建工程招标等过程监督工作。

第二章 基建工程的立项、审批、设计

第五条学校新建项目应遵守慎重立项,科学决策原则,按照国家和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要求,并结合学校发展规划,开展基建工程的前期工作。

第六条基建工程的前期工作按规划、立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设计三个阶段开展。应坚持条件、规模、质量和效益相统一原则,既要确保学校基本的办学条件和发展需要,又要坚持量力而行、勤俭节约。

第七条基建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须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并按规定程序申报。

第八条 基建工程应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通过招投标形式确定或直接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第三章 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第九条基建工程必须依法通过招投标程序选择设计、监理、

施工单位及材料、设备供应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条基建工程的招标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办事流程规范操作。

第十一条采购中心负责学校基建工程招标的组织工作。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属于学校自主招标范围的项目,由采购中心视具体情况安排,监察室负责监督:其中2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当进行公开招标或者按照温州市政府采购有关文件执行,具体招标或采购工作可以委托招标代理公司实施;2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采用比标、议标、竞争性磋商、直接委托等方式处理,具体采用何种方式,由采购中心、校园建设处和监察室根据各项工程的实际情况商定。

第四章 基建工程的合同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基建工程发生的各项业务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以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各类基建工程合同或协议须经校园建设处审核,并由分管校领导审定签订。

第十三条 基建工程应当指定项目现场负责人,代表学校行使项目管理和协调职能。学校与参建各方间的往来函件、工程联系单、支付凭证和发票均由现场负责人签收、完成校内签字盖章流程并发放。

第十四条 校园建设处负责做好基建工程在建期间的合同管理和资料管理工作。需要存档的资料,应及时交资料管理人员保管。资料管理人员应做好资料存档和发放时的登记工作。

第十五条 校园建设处应严格控制基建工程内容变更,尽可能减少对工程造价和施工工期的影响,切实加强对材料选定、设备采购、变更联系单签发等可能会引起投资增加环节的约束管理。

第十六条 基建工程变更应以工程联系单或补充合同(协议)方式确定,并按变更金额逐级申报审批。基建工程联系单的签发程序应严格按照《温州大学基建工程联系单管理规定》(见附件)执行。有实施过程审计的工程,变更金额由过程审计人员计算确定。未实施过程审计的工程,变更金额由校园建设处依据招投标文件组价口径、信息价和市场调查情况进行估算。分级处理的具体细则,按《温州大学基建工程联系单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校园建设处负责基建工程各项合同的执行,以及配合审计结算、竣工档案移交等合同后期管理工作。

第五章 基建工程的现场管理

第十八条校园建设处负责基建工程现场管理工作,每项工程均应确定项目现场负责人。项目现场负责人代表学校对所管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进行管理并在职责范围内承担责任。各级领导对工程管理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建立工程项目例会制度。项目现场负责人应视工程管理具体需要,要求监理单位定期召开工程例会,核对例会纪要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及时协调和处理工程施工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二十条 现场负责人应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施工规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一)应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按工程设计图纸(包括会审纪要)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发现设计图纸存在差错、不明确的,应当及时与设计单位衔接处理。

(二)建筑材料的品牌规格、技术指标必须符合工程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进场材料必须执行报验程序,在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经报验及报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三)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须经监理单位和项目现场负责人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第二十一条 项目现场负责人应要求施工单位按照合同规定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并严格按监理方审定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项目现场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工程实际进度情况,如有偏差,应要求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及时调整和纠偏,督促施工单位落实进度控制的各项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确保工程按期完工。

第二十二条 项目现场负责人应当督促并协助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落实各项安全工作。应要求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工程施工安全;要求监理单位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定期组织安全检查。

第二十三条 项目现场负责人应检查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及其主要管理人员、监理单位的总监及其主要管理人员的到位情况是否符合合同和招投标文件的要求,必要时应进行考勤。如有发现人员到位违约情况的,应当记录并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现场负责人如果发现施工单位在质量、进度、安全管理和人员到位方面没有达到合同和有关规范要求的,应及时要求其整改到位,并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在审核工程款支付报表时,按照实际情况扣减相关款项直至全部拒付。

第二十五条 项目现场负责人应当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结算资料,确保结算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协同审计处完成工程结算办理。

第六章 基建工程的投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基建工程立项前,校园建设处负责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总投资估算,报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立项认定。按估算控制概算原则,开展初步设计并编制工程概算,初步设计及工程概算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前,须经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第二十七条 基建工程概算一经审定不得随意更改突破。严格按扩初批复开展施工图设计,控制工程预算不超过工程概算;加强施工过程的投资管理,控制工程的投资总额不超过批复的总概算。确需调整工程概算的,须经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再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 严格按照合同和工程建设进度支付各类款项,控制财务风险。

(一)工程预付款项和安全文明施工费严格按合同约定支付和扣回。

(二)工程进度款按实际施工进度和合同约定比例支付。施工单位应提交工程进度款报表,经监理单位总监审核同意后,校园建设处有关人员进行复核确认,报分管校长审批后,由计划财务处进行财务审核并支付。

(三)工程变更增加费用应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未约定支付方式的,待竣工结算完成后予以支付。如工程变更涉及金额较大,确需支付部分费用的,可对变更部分的费用编制预算,经审计处审核后,签订补充合同予以支付,但在工程结算前支付比例不得超过主合同的支付比例。

(四)工程各项合同应报计划财务处备案。计划财务处应建立和完善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对款项支付进行审核,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九条 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后,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工程结算审核。校园建设处负责工程结算资料的催收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审查,审计处负责工程结算审核工作。

第三十条 基建工程在满足以下条件后,计划财务处应及时办理财务决算:

(一)工程已经通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质

量符合合同要求,可以交付使用,有书面竣工验收报告;

(二)工程结算已经审定。

第三十一条 基建工程保修期满后,须经使用部门确认不存在需维修问题后,方可按保修书约定退还质量保修金。

第七章 基建工程的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管理

第三十二条 基建工程完工后,由校园建设处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使用部门应派人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校园建设处应及时组织移交会议,将工程实体移交给学校资产管理部门。

第三十四条 工程结算完成后,校园建设处负责将与工程有关的资料、图纸进行整理、归档,并移交给学校档案馆。工程档案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标准要求编制。

第三十五条基建工程保修期内如出现质量问题,由校园建设处负责按施工合同中有关规定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处理。

第八章 基建工程的廉政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学校监察室、审计处等部门应对学校基建工程实施监督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投资超过2000万元(含)的基建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对建设中不按规定办事、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要予以严肃查处。

第三十七条 基建管理除按政府有关规定将招投标工作向社会公开以外,还要将有关程序、规章制度向师生公开,接受社会与教职工的监督,以杜绝不正之风。

第三十八条 实行亲属回避制度。学校领导和基建管理人员的近亲属及利益关系人,一律不得直接或间接承接学校基建工程相关业务。

第三十九条 学校相关人员在工程招投标和考察工作中,不得隐瞒工程真实情况;不得泄露标底或串通投标单位;不得接受相关企业宴请和礼物;不得参加投标单位组织的娱乐活动;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违规干预和插手工程招标、大宗物资设备采购等事项。

第四十条 坚持制度建设和监督检查并重,他律与自律相结合,加强对基建管理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廉政教育。基建管理人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秉公办理,不得接受施工承包、设备供应等单位及个人的宴请和赠送的礼金、礼卡、有价证券等,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个人不当利益。

第九章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学校发文公布之日起施行,校内原有相应规定凡是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温州大学基建工程联系单管理规定》

附件

 

温州大学基建工程联系单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基建工程联系单管理,根据《温州大学基本建设工程管理办法》项目的工程管理程序,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称联系单是指施工单位提交给我校的工程联系单。设计单位和我校签发的联系单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校园建设与后勤管理处(以下简称校园建设处)负责基建工程联系单的管理。工程项目现场负责人负责联系单的接收、处理、审签及归档流程。

第二章 联系单的接收

第四条 工程联系单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施工单位提交的联系单应以出单时间为顺序进行编号。

(二)施工单位应在施工事项发生前或者发生后28天内提出。联系单工程有委托监理的,监理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意见。

(三)联系单应一事一议。不得将数项互不关联的内容合并到一张联系单内,也不得将同一施工事项的内容分割成不同的联系单。

(四)联系单所述事项应真实合理,无虚假陈述。

第五条 项目现场负责人收单时应对联系单进行初步审核,做好收单记录。对不符合第四条要求的联系单可以拒收,拒收应做好记录并注明原因。

第三章 联系单的处理和审签

第六条 联系单进入审签流程前,项目现场负责人应就联系单所涉事项与施工、监理、设计等有关单位进行协商。如有需要,工程科可安排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共同处理。

第七条 联系单内容中如有材料品牌或价格需要进行市场调查,由工程科组织调查,项目现场负责人与材料核价人员共同处理。

第八条 未实施过程审计的工程,工程科负责依据招投标文件组价口径、信息价和市场调查情况对联系单预估金额进行估算,或根据施工单位提交的详细计算清单进行初步复核。确实难以根据以上方法估价的,可请专业审价单位进行核价。

第九条 联系单所引起的费用变更,预估金额2万元以下的,由工程科讨论研究后报处领导审定;预估金额2万(含)至10万元之间的,经处内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后报处领导审定;预估金额10万元(含)以上的,经处内集体讨论后报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预估金额30万元(含)以上的,经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提出意见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条 联系单处理意见确定后,项目现场负责人和共同处理人员(如有)、工程科负责人、校园建设处负责人按顺序签字认可。

第十一条 项目现场负责人应当敦促监理方及时处理施工方提交的联系单。项目现场负责人收单后,一般应在14天内完成审核及签发流程。如需提交基建领导小组研究,则视实际情况可延长相应的处理时间。

第十二条 在联系单的审签流程中,如发现联系单内容需要修改或者监理方意见不妥当,项目现场负责人应立即将联系单退回给施工单位并要求责任方修改内容。修改后的联系单编号不变,处理时间自重新收单后开始计算。

第十三条 在联系单的审签流程中,如认定不能同意联系单所提要求,相关人员应在联系单上写明理由,由项目现场负责人留底保存一份后及时退还给施工单位。该单编号保留,不再给其他联系单使用。

第十四条 不属于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情况的联系单,项目现场负责人不得在未完成审签流程的情况下直接将其返还给施工单位。

第四章 联系单的归档和发放

第十五条 联系单完成审签并盖章后,项目现场负责人应做好记录并移交校园建设处资料室,通知施工、监理等单位到资料室签收。联系单所涉审批、会议纪要及相关支撑材料等,作为联系单附件一并存档。

第十六条 联系单正件一式5份。施工单位2份,监理单位1份,校园建设处资料室1份,项目现场负责人1份。无监理单位的工程联系单正件相应减少1份,设计单位要求留底的工程联系单正件相应增加1份。

第十七条 工程正式开工前,工程科和项目现场负责人应按照本管理规定,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交底说明,确保联系单处理流程规范、及时。

第五章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校园建设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温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610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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