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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市级单位2012-2013年度通用办公设备协议供货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13-05-29 浏览次数:

温州市财政局文件

温财采〔2012〕657号


http://xxgk.wenzhou.gov.cn/xxgk/jcms_files/jcms1/web13/site/art/2012/10/29/art_827_181042.html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级各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2-2013年度通用办公设备协议供货全省联动项目采购结果执行和监管工作的通知》(浙财采监〔2012〕27号)等有关规定,市级2012-2013年度协议定点项目实行协议供货全省联动采购,现将本次通用办公设备协议供货项目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采购本通知规定的产品,且采购金额在协议供货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均按照《浙江省协议供货制实施办法(试行)》(浙财办字〔2003〕32号及本通知规定实施协议供货采购。

  市本级协议供货采购最高限额为单次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含)。

  二、实施内容

  本次协议供货全省联动采购的项目包括电视机、电冰箱、计算机、数码相机、数码摄像机、传真机、扫描仪、投影仪、打印机、一体机、复印机、油印机、服务器、交换机、路由器、不间断电源(UPS)、空调、防火墙、商业软件(含杀毒软件和数据库软件)等19个品目。

  上述协议供货全省联动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和市级供货商名单、产品品牌、规格型号、优惠率、最高价格及相关服务等具体内容,请查询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wzzbtb.com)“政府采购交易”栏目或浙江政府采购网(www.zjzfcg.gov.cn)“协议定点采购大厅”栏目。

  采购单位由于特殊原因,需采购协议供货采购范围外的产品品牌或型号的,必须事前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再通过“温州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申报采购计划。

  三、协议供货有效期

  本次协议供货的有效期为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如工作需要,经市财政局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每一品目的具体执行起始时间为其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协议定点采购大厅”栏目的实际上线时间。

  四、协议采购执行程序

  本期协议供货价格和优惠率分别为实际采购时的最高限价和最低优惠率。采购单位应在协议供货价格和采购预算限额内,按规定程序确定最终成交供应商。在协议供货期间,采购单位如果发现在完全可比的情况下,协议供货商提供相同品牌相同配置一般设备的供货价格高于非协议供货商(或市场价),并能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的,经市政府采购中心核实,报市财政局确认后,采购单位可以向非协议供货商购买。同时市政府采购中心应按规定提出对该协议供货商的处理意见,报市财政局给予处罚,直至取消其协议供货资格。

  (一)编制预算。采购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根据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在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政府采购交易”栏目查找相关商品,填报具体的型号、规格,结合政府采购目录编制一般设备政府采购预算。年中临时追加调整的项目,应当按规定办理政府采购预算追加调整手续。

  (二)预算执行。政府采购预算经财政部门批复后,采购单位应依据预算项目和预算资金需要,通过“温州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提前1个月核对政府采购预算项目,并按调整、追加或撤消等需求对项目进行相应操作,于当月10日前反馈市财政局。

  (三)采购操作。采购单位的采购预算执行书经财政局审批下达后,采购单位应在协议供货价格和采购预算限额内,通过价格谈判确定成交供货商,市政府采购中心公布的协议价格为实际采购时的最高限价。采购单位在《温州市政府采购、供货、审验付款通知书》(以下称审验付款通知书)确认供应商盖章后,由供应商送交市政府采购中心进行价格审核。通过市政府采购中心审核盖章后,采购单位与供货商签定合同,组织供货。采购单位和供货商未经市政府采购中心审核擅自落实货物的,财政部门将停止支付货款,并根据政府采购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四)合同备案。采购单位应当在一般设备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扫描录入“温州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按照规定报市财政局备案。

  (五)货物验收。供货商按合同约定送货至采购单位指定地点后,采购单位应根据货物的技术规格要求和质量标准,组织人员对其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应在审验付款通知书上签署验收意见并加盖公章。审验付款通知书格式由市政府采购中心制订。

  (六)资金结算。供货商凭采购单位预算执行书、合同、审验付款通知书,到会计核算中心或者采购单位结算货款。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行政事业单位,经市财政局审核完成采购文件合同备案后,由市会计核算中心直接支付给供应商。

  五、协议供货监督管理

  本期协议供货全省联动采购项目按照“分工协作、共采共享、分级负责、联动监管”的原则。省、市(含义乌)集中采购机构分工负责相关项目供应商征集、审查及采购组织工作;省财政厅、省政府采购中心重点负责对各项目中标供应商的日常监管及省本级供货商的管理;市县财政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主要负责当地供货商及其产品价格等管理;各采购单位具体负责对签约供货商履约的监管。

  本次协议供货期内,省财政厅、省政府采购中心将与第三方市场价格调查机构合作,对协议供货产品价格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并将联合省级有关监督部门开展协议供货履约情况的专项检查,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约问题将依法处理并予通报。

  1.各中标供应商及其供货商要严格遵守投标文件、所作出的承诺及政府采购供货协议的约定,向采购单位提供中标产品及相关服务,不得变相提高产品价格,降低服务质量,或拖延供货时间,损害采购单位利益。市级各单位和各地如发现供应商及其供货商未按规定供货、报价和提供服务,不随市场降价情况及时调整价格或有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等情节的,应及时向省财政厅、省政府采购中心、市财政局或市政府采购中心反映。一经查实,由省财政厅和省政府采购中心按规定将供应商的上述不良行为记入其诚信档案库,并暂停其协议供货资格,同时在浙江政府采购网进行曝光,情节严重的,直至取消其协议供货资格,列入黑名单。

  2.各采购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严禁向供应商或供货商提出合同以外的其他不合理要求。供应商或供货商发现采购单位有不正当行为的,可向财政部门反映。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进行严肃处理。

  3.供货商应按照承诺加强对市级通用办公设备协议供货情况的统计工作。各供货商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将统计报表及采购合同报送市政府采购中心。

  4.市政府采购中心建立协议供货市场价格的监督机制,开展市场价格行情监测,根据市场平均成交价调查情况与中标供应商按协议约定和承诺,及时核定调整协议供货商品基准价格,在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政府采购交易”栏目公告,对协议供货最高限价实行动态管理,市财政局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六、各县(市、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实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是加强和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的有效手段,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期通用办公设备协议供货的各项工作,切实维护自身权益,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市财政局或市政府采购中心反映(市财政局联系电话:88588525 ;市政府采购中心联系电话:88151019)。

温州市财政局

2012年9月26日

  温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2年9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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