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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做好温州市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18-03-05 浏览次数:

    ZJCC01 2018 0003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温州市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

    目录及标准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2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按照全省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规定执行。目录说明栏中标注“省级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品目不纳入我市2018年度集中采购目录;标注“省市联动协议供货采购”的办公家具我市不执行;标注“定点采购”的为省级定点采购品目,我市市级“定点采购”品目为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车辆加油服务、一般会议服务及全省联动的机动车保险服务、电信服务。

    二、我市政府购买中介服务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具体是指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和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项目。其中,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项目按照《关于进一步深化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温委办发〔2013〕107号)、《关于调整公布温州市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温政办〔2017〕41号)、《温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选取中介服务机构实施细则》(温审管〔2013〕48号)等执行;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项目按照《温州市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暂行办法》(温政办〔2014〕127号)及年度《温州市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目录》等执行。

    三、我市2018年度卫计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增加医疗设备品目(代码A0320),教育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增加市级地方课程品目(代码A05020104)。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品目,除按规定由省级部门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外,其余按预算级次由市县卫计、教育、消防部门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四、2018年我市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统一按照《浙江省2017年度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执行。

    五、我市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类项目招标数额标准,按照《浙江省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浙发改法规〔2006〕923号)执行:建设工程为200万元,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为100万元,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为50万元。

    六、达到我市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须在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内进行。定点采购项目由市财政局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市行政审批与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中心)组织招标,各采购单位应按定点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七、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采购人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应根据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分项目将采购项目名称、技术要求、数量、需求时间等内容全面、详细地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依法实施采购。

    八、贯彻落实政府采购信息公开。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将项目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信息,按规定时间、期限在浙江政府采购网(www.zjzfcg.gov.cn)上公告。

    九、加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采购需求制定、履约验收管理等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政府采购方式变更、采购进口产品等事项内部审核,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附件: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20号)

    2.浙江省2017年度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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